调整三: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按半年标准收取
我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现行标准为120元/人/年,过渡期内按半年标准60元/人缴交,其中,签约个人承担10元,医保统筹基金支付3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承担15元。2023年起,按我国有关法规执行。
“一延长”:医保费用报销截止期限延长
过渡期内,即参保人员在2022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的医保费用报销截止时间延长至2023年9月30日。
2023年起,参保人在自然年度内发生的医保费用,报销截止到下一自然年度开始后的3个月内,即次年的3月31日前。
“一不变”:医保待遇保持不变
为保证参保人权益,过渡期内,将参保人各项医保待遇均保持不变,即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均按一个完整医保年度执行,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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