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下的报销比例为:
1.普通门诊:报销比例为50%;
2.住院报销: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医保法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医保法规法定支付(扣除起付标准和统筹支付比例后的符合的法规医疗费用),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累计超过1800元以上部分,由居民医保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
3.大病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起付标准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左右确定。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