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长期护理保险
1.什么是长期护理保险?
答: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指社会通过社会互助筹集资金,为经评估符合重度残疾标准的参保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护理和密切相关的医疗服务或经济保障的社会组织。 保险制度。
2、哪些人可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答:目前泰安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按法规同时参加职工长期护理保险; 目前肥城市已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
3. 个人是否需要缴纳长期护理保险?
答:护理保险基金每年通过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福利彩票基金、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 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费暂按每人每年70元标准提高。 其中,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每人每年30元,财政补贴每人每年10元,个人缴费(含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每人每年30元。 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费标准暂提高为每人每年30元。 其中,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每人每年15元,财政补贴每人每年15元。 个人不付钱。
4. 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可以享受哪些福利?
答:福利有两种类型:机构护理和家庭护理。 参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残疾状况和护理需求自愿选择服务形式。
(一)机构护理是指收治残疾人的定点护理机构提供的长期护理服务,简称“机构护理”。
(二)居家护理是指残疾人居家期间,由定点护理机构根据自身服务能力提供或者由近亲属等人员提供的长期护理服务,简称“居家护理”。
5、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必须满足什么条件?
答: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是指因年老、疾病、残疾等原因导致长期失能,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 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治,致残持续六个月以上,病情基本稳定。 根据国家评估标准《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国办发[2021]37号)评估认定残疾人照护需求为三级、四级、五级(分别对应重度残疾1级)。 参保一级、二级、三级残疾人,以及符合严重痴呆评估标准(精神障碍除外)、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长期护理的人员,将享受按法规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严重痴呆患者的治疗标准、服务管理、安置标准等参照严重残疾人三级标准执行。
6.在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同时,是否还可以享受住院等其他医疗保险待遇?
答:参保人享受护理保险待遇期间,可以同时享受医疗保险门诊慢性大病和普通门诊综合医疗保险待遇,但不能同时享受住院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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