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职工医保报销新规2024年度(门诊+住院+慢特病)(2)

2024-05-10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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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滨州职工医保住院报销新规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首次起付标准200元,第二次起付标准100元,第三次起不设起付标准;在职职工报销90%,退休人员报销95%。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首次起付标准600元,第二次起付标准300元,第三次起不设起付标准;在职职工报销90%,退休人员报销95%。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首次起付标准700元,第二次起付标准350元,第三次起不设起付标准;在职职工,1万元以下报销85%,1万元以上报销90%;退休人员,1万元以下报销92.5%,1万元以上报销95%。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滨州职工医保异地就医新规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执行参保地起付标准,在备案地就医执行参保地医保报销比例、就医地医保目录,备案地以外就医按照临时外出就医新规执行。

  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执行参保地起付标准,省内跨市、跨省住院首先自付5%,再执行参保地医保报销比例、就医地医保目录。

  省内跨市、跨省异地就医不受签约基层医疗机构范围和等级限制,均可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并实现联网结算,异地与本地报销金额合并计算,不超过当年度门诊统筹报销额度。

  滨州职工大额医保报销新规

  职工大额与职工大病合并,经基本医保、公务员医疗补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新规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1.5万的部分,报销比例9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0万元,年度内累计计算。

  注:公务员医疗补助,住院和门诊慢特病医保新规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报销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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