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度最高支付限额:30万元。
二、大病保险
(一)报销范围:参保人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待遇后,个人年度累计自付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承包单位给予二次补偿。
(二)起付标准:普通居民10000元,困难居民2000元。
(三)报销比例:普通居民70%,困难居民80%。
(四)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普通居民30万元,困难居民不设年度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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