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职工医保报销比例2024新规(门诊+住院+大病保险)(2)

2024-07-02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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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省内其他地市

  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市属三级医疗机构600元,省属三级医疗机构900元。

  报销比例: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8%,二级医疗机构90%,市属三级医疗机构85%,省属三级医疗机构82%。

  (二)退休人员

  退休人员起付标准在在职职工基础上降低100元,但最低不低于100元,支付比例比在职职工提高3个百分点,但个人负担比例不得低于1%。

  (三)中医医院

  参保城镇职工在市域内中医医院住院,医保报销起付线比同级综合医院住院的起付线降低100元,报销起付线最低不低于100元;报销比例比同级综合医院住院提高3个百分点,最高报销比例不超过99%。

  (四)异地就医

  按参保地相关规定备案后,参保职工转省外(不含京津)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在职职工每次起付线为1500元,支付比例为76%;退休人员每次起付线为1400元,支付比例为79%。

  参保人员到京津两地跨省异地就医按照《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取消我省参保群众到京津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有关事宜的通知》(冀医保函[2023]1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35万元(2024)。

  二、大病保险

  (一)起付标准: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年度内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18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给予报销。

  (二)报销比例

  0-1万元:60%;

  1-2万元:65%;

  2-3万元:70%;

  3-4万元:80%;

  4万以上:90%。

  (三)年度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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