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单行、高值药品
单行、高值药品指需医保审核后单独报销的针对特殊病种所需治疗价值较高的药品。
单行药品按照60%比例报销,高值药品按照住院支付政策报销,在双通道要点参照二级甲等医院执行。
绵阳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政策
①本地就医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起付标准100元,报销比例90%;
一级及无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300元,报销比例80%;
二乙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500元,报销比例73%;
二甲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500元,报销比例73%;
三乙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600元,报销比例68%;
三甲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700元,报销比例60%。
除65岁以上老年人、0-6岁婴幼儿、重度残疾人、急危重症和抢救人员、门诊特殊重症人员、艾滋病患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外,市内未履行分级诊疗流程的三甲医院报销比例为50%。
②异地就医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起付标准1000元,已备案的报销80%,未备案的报销70%;
一级及无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1000元,已备案的报销70%,未备案的报销60%;
二乙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1000元,已备案的报销63%,未备案的报销53%;
二甲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1000元,已备案的报销63%,未备案的报销53%;
三乙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1000元,已备案的报销58%,未备案的报销48%;
三甲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1000元,已备案的报销50%,未备案的报销40%。
③生育分娩
符合生育政策住院分娩的,享受生育医疗费用补助待遇,实行限额报销。
顺产限额1500元;剖宫产限额2000元;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500元。
④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
患有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的,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政策范围内规定病种的住院合规费用,不计住院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按85%比例报销。
绵阳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政策
①普通住院
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住院及门诊特殊重症疾病)年度内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绵阳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2024年度为17021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给予报销,不设年度封顶线。
起付标准以上0-30000元,报销比例60%;30000元-60000元,报销比例70%;60000元-100000元,报销比例80%;100000元以上,报销比例90%。
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分段报销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
已办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重症备案人员、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7类群体,当年住院和门诊特殊重症个人先行自付部分全部纳入大病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除上述7类群体外,我市其他参保人员按照:“药品、材料、医疗服务项目的个人先行自付费用按照40%比例纳入大病保险基金支付计算范围。”执行。
②单行支付药品
经基本医保报销后,剩余单行支付药品合规费用累计到达起付标准17021元以上的部分,按照报销比例60%纳入大病保险报销,年度支付限额50000元。
单行药品起付标准单独核算,不能与门诊住院起付标准一起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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