⑤特殊慢性病
年度起付线为600元,报销90%,与住院共享封顶线。
病种:恶性肿瘤(含白血病)、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育迟缓)、终末期肾病、肝硬化失代偿期、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布鲁氏杆菌病、儿童苯丙酮尿症。
⑥辅助生殖
在区内法法规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取卵术、胚胎培养、胚胎移植、未成熟卵体外成熟培养、人工授精、精子优选处理、取精术、单精子注射8项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报销50%,支付次数限2次/人,在医院就诊时直接报销。
⑦意外伤害
儿童、在校在园学生无责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报销80%。
鄂尔多斯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方案
①普通住院
区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400元,报销比例90%;
区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600元,报销比例80%;
区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70%;
区外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1500元,报销比例70%;
区外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1500元,报销比例60%;
区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1500元,报销比例50%。
一个年度内,第一次、第二次住院起付线不变,第三次及以后住院起付线降低50%。
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为23万元(住院、特殊慢性病合并计算)。
②分娩住院
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符合方案法规的生育医疗费用、产前检查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由基本医保据实支付,与住院共用封顶线。
鄂尔多斯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方案
①报销范围
以下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报销后,方案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出大病起付标准以上的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1、符合方案法规的住院医疗费用;
2、经认定发生的门诊慢特病及门诊特殊用药医疗费用;
3、比照住院或门诊慢特病方案享受待遇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②报销标准
起付标准:一个年度内符合方案范围的个人负担费用累计1.4万元;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起付标准在上述基础上降低50%。
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报销60%;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支付限额:大病保险不设封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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