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三级甲等医院为500元,三级乙等医院为300元,二级甲等及以下医院为150元;
住院次数起付标准:每次住院起付标准在首次住院起付标准的基础上降低20%。
报销比例:
1、医嘱使用乙类药品:先由个人支付10%,其余部分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按确定比例支付。
2、抢救期间使用医嘱药品的:先由个人支付20%,其余部分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确定比例支付。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1500元/年;
报销比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急诊费用,门诊统筹金按5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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