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医保报销指南
报销条件
1、申请人已经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
2、居民在起付标准以上符合相关法规的医疗费用
3、病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
4、就医时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有关单据和资料
报销材料
1.病历
2.处方
3.检查、化验报告单
4.出院小结
5.出院证明
6.费用明细
7.监制章的正规票据
8.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药店的票据必须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微机票据
报销流程
居民报销流程
参保居民出院后,办理住院费用报销,需持出院证明,用费清单等资料到,到所参保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费报销手续。
急诊抢救病种报销流程
患者准备门诊或住院发票原件,住院费用明细;诊断证明,门诊病历复印件,住院病历复印件;填写急诊认定表并盖单位公章资料,并在当月底交至单位,单位核实发票张数及金额,填写医疗费申报明细表,在次月1-10日送至医保中心机关事业医审处。在25日后,持患者医保卡到机关事业财务处划卡打印报销票据,并持票据到患者所属单位财务领取现金。
注:报销时按照《石家庄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急诊抢救病种目录》所法规的病种予以审核,上述目录之外的疾病不予报销
报销比例及范围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
(1)市域内县(市)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及支付比例
市域内县(市)医疗机构: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100元,支付比例为92%;
二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400元,支付比例为80%。
参保居民经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在市域内县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按此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