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①慢性肾功能衰竭门特参保人员进行血液透析治疗的,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门诊和住院的血液透析、血液滤过、血液透析滤过、血液灌流、无肝素血液透析基本医疗保险累计次数不超过157次,其中血液灌流累计次数不超过12次。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血液透析每次400元、个人自付30元,血液透析滤过每次650元、个人自付100元,其他血液透析治疗费用报销比例按住院标准执行。
②严重精神障碍门特参保人员,其法规范围内严重精神障碍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按住院标准执行。
四、住院待遇
1、起付标准
①一级医疗机构:400元;
②二级医疗机构:600元;
③三级医疗机构:800元;
④转市外医院:1500元。
2、报销比例
①一级医疗机构:在职人员92%,退休人员94.4%;
②二级医疗机构:在职人员88%,退休人员91.6%;
③三级医疗机构:在职人员86%,退休人员90.2%。
3、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
4、职工大病医疗救助
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法规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6万元以上至30万元部分由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按报销比例支付,同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