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住院医疗待遇
1、起付标准
①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一档缴费100元,按二档缴费100元;
②一级医疗机构:按一档缴费300元,按二档缴费300元;
③二级医疗机构:按一档缴费600元,按二档缴费600元;
④三级医疗机构:按一档缴费2000元,按二档缴费1800元。
注:
a.因恶性肿瘤(含恶性肿瘤的切除、保守治疗、放化疗及后续治疗)和脑瘫多次住院的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负担一次最高级别医疗机构起付标准。
B.因同一病种在多家医疗机构连续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只负担一次最高级别医疗机构起付标准。连续住院治疗指连续两次住院的首次出院、二次入院在3日内完成的住院过程。
2、报销比例
①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0%,中医医疗机构92%;
②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75%,中医医疗机构77%,学生儿童85%。
注:
参保人员未按法定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支付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
参保人员在医疗机构发生的法规范围内的日间手术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待遇参照住院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