⑦非转诊转院且办理短期异地备案:1000元;
⑧非定点(只限急救、抢救费用)或未备案:1000元。
注:
①参保居民因艾滋病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不计起付标准。
②100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计起付标准。
③参保居民因治疗门诊重症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多次住院,经审批后一年计算一次起付标准,按年度所住定点医疗机构最高级别确定。
④参保居民在一个治疗过程中因病情需要行双向转诊的,在本市由低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转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只补计起付标准差额;在本市由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转往同级别或低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不再另计起付标准。
2、最高支付限额
上年度绵阳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
3、报销比例
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90%;
②一级医疗机构、无等级医院:80%;
③二级医疗机构:73%;
④三级乙等医疗机构:68%;
⑤三级甲等医疗机构:60%;
⑥转诊转院:50%;
⑦非转诊转院且办理短期异地备案:45%;
⑧非定点(只限急救、抢救费用)或未备案:30%。
注:
①绵阳市中医医院(包括中医专科医院)按照上述销法规执行下一级医疗机构报销法规。
②下列费用由参保居民自付后,再按上述报销法规纳入基金支付:
A、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15%的费用;
B、乙类特殊检查、乙类特殊治疗15%的费用;
C、使用特殊医用材料的费用(进口材料25%、国产材料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