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参保:
一、办理条件
1. 我省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我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先办理就业登记,并在就业登记地办理参保手续。
2. 在我省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10年的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继续参保的,按我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办理就业登记后,可在我省就业登记地办理继续参保手续。
3.在我省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民民,按我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办理就业登记后,可在我省就业登记地办理参保手续。
4. 持《扬州人才居住证》(A证、B证)、《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主证、副证)、《扬州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永久居留证》的人员。
二、经办流程
灵活就业人员提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录入信息系统,打印办理表单→本人确认无误后签字→社保经办机构盖章,返回办理结果。
三、办理要点
1、灵活就业人员应于每月1-24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到户籍所在区(园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或变动等手续。
2、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务必于每月24日前将本月应缴的社保费存入银行缴费卡中,逾期将产生欠费或缴费中断。
3、灵活就业人员须按月足额缴费,未足额缴费的,从次月起暂停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和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不予支付。
4、灵活就业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长可按年申报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一个自然年度内未足额缴费的,不得跨年度补缴。
5、为避免出现非主观意愿未及时足额缴费影响社保待遇享受,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参(续)保手续时,可同步开通免费的“社保通”短信服务,社保经办机构每月将以短信形式发送欠费提醒等相关信息,或办理扬州人社网个人网上注册及时了解个人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
四、申请材料
1. 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2. 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供户口簿复印件、《扬州人才居住证》(A证、B证)、《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主证、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永久居留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五、办理地点
区(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详见》》扬州各区社保局地址及电话一览
六、受理时间
每月1-24日期间的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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