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缴费期限
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费自2021年1月1日起可按月、按季或者按年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跨年一般不得补缴。今年因疫情影响允许在2021年底前补缴2020年未缴月度的费款。
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费自2021年1月1日起可按月、按季或者按年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允许续保人员(非首次参保人员)跨年补缴。
参加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同时参加并缴纳大病医疗互助。大病医疗互助一般按年缴纳。
(四)以前年度费款补缴
1.灵活就业人员补缴2020年度养老保险费。
2020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补缴2020年度未缴费月度费款的,需要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向参保地人社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办机构根据相关规定重新核定缴费金额,参保人凭缴费单据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开户银行缴费。
2.灵活就业人员补缴以前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
2021年1月1日以前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应当补缴的医疗保险费,等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完成核定并推送后,缴费人通过税务部门相关渠道进行缴纳。
3.趸缴(因缴费年限不足按规定一次性缴纳)。符合政策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当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或医疗保险费,等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完成核定并推送后,缴费人通过税务部门相关渠道进行缴纳。
(五)缴费咨询
灵活就业人员如遇到缴费问题,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也可以拨打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纳税服务或社保科电话进行咨询。
注意事项: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因本人原因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从欠缴费用的下月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补足医疗保险费本金,从缴费到账之日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3个月内补足的,本结算年度内个人自负比例提高10%;逾期3个月补足的,本结算年度内个人自负比例提高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