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劳动合同因法定和约定情形中止的,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除此之外,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其他关于单位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显然,员工请事假与劳动合同因故中止不可同日而语。就此而言,单位要求员工承担事假期间的社保费用,也欠缺合理性。
至于应由员工本人承担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在工资中扣除不违反法律规定。这部分费用本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由于劳动者未提供劳动没有劳动报酬,实际上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垫付了这部分的社保费用,用人单位有权在劳动者以后的工资报酬中进行扣减。但需要注意的是,每月扣减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且不得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
所以说不管员工请假7天以上还是超过15天,在合同期内,员工请假经单位同意的,员工只需要支付保险的个人部分,不需要承担单位应承担部分。《社会保险法》明文规定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30内,必须代扣代缴“五险”,并沒有规定“假期问题”企业可以让员工全额缴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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