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参保女职工在领取失业金期间能享受生育待遇吗(2)

2021-08-18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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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保职工所需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南宁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原件1份;

  3.医院收费票据原件(发票丢失的,可提供加盖医疗机构财务章的发票存根,并签署承诺书);

  4.费用清单,原件1份;

  5.病历资料(申报住院费用的,提供出院记录,申报门诊费用的,提供门诊病历或疾病诊断证明),验原件;

  6.参保单位的银行账户(领取失业金期间的生育女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女)申报生育医疗费用,提供本人银行账户);

  7.按情形提供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证明材料:

  ①申报生育医疗费用的,需提供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登记证或再生育证,验原件;

  ②申报流产医疗费用,需提供结婚证,验原件;

  ③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申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需提供配偶身份证,验原件;

  ④跨统筹地区就业且未中断缴费的参保职工,应提供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开具的生育保险缴费情况证明,原件1份。

  参保居民所需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申报表》,原件1份;

  3.医院收费票据原件(发票丢失的,可提供加盖医疗机构财务章的发票存根,并签署承诺书);

  4.费用清单,原件;

  5.有诊疗经过描述的诊断证明、出院记录,验原件;

  6.参保人本人银行账户(如无法提供的,可提供参保人员直系亲属的银行账户及双方关系证明或承诺书)。

  7.提供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登记证或再生育证,流(引)产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报销需提供结婚证,验原件。

  温馨提示

  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和职工生育津贴支付同时办理可合并提供材料。参保人员的生育行为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经核查发现,涉嫌骗取生育保险基金的,将按照欺诈骗保相关规定处理,并列入失信人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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