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条件
失业人员在失业前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以上,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哪些情形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1、劳动合同终止的;
2、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4、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领期限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具体如下:
累计缴费时间 享受期限
1年以上不满2年 3个月
2年以上不满3年 6个月
3年以上不满5年 12个月
5年以上不满8年 15个月
8年以上不满10年 18个月
10年以上 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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