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级: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法规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恢复工作一段时间后,又发生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形的,以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计发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
2、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五级的,每满一年发给 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 40%。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0周岁以下,36个月;20-30周岁,30个月;30-40周岁,24个月;40-50周岁,18个月;50-55周岁,12个月;55-60周岁,6个月。注: 20-30周岁含20周岁,不含30周岁,依此类推。
3、用人单位倒闭、撤销、解散进行资产变现、土地处置和净资产分配时,应当优先安排解决工伤职工的有关费用。有关工伤保险费用及工伤待遇支付按照以下方法处理:五级工伤职工,按照《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第二十四条法规标准的 120%发给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六级: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法规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恢复工作一段时间后,又发生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形的,以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计发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
2、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六级的,每满一年发给 1.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 40%。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0周岁以下,30个月;20-30周岁,25个月;30-40周岁,20个月;40-50周岁,15个月;50-55周岁,10个月;55-60周岁,5个月。注: 20-30周岁含20周岁,不含30周岁,依此类推。
3、用人单位倒闭、撤销、解散进行资产变现、土地处置和净资产分配时,应当优先安排解决工伤职工的有关费用。有关工伤保险费用及工伤待遇支付按照以下方法处理:六级工伤职工,按照《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第二十四条法规标准的 120%发给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待遇标准
死亡赔偿
津贴标准
计划生育
共保内容
补办指南
办理指南
离婚预约
社保合并
社保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