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七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 40%。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0周岁以下,24个月;20-30周岁,20个月;30-40周岁,16个月;40-50周岁,12个月;50-55周岁,8个月;55-60周岁,4个月。注: 20-30周岁含20周岁,不含30周岁,依此类推。
3、用人单位倒闭、撤销、解散进行资产变现、土地处置和净资产分配时,应当优先安排解决工伤职工的有关费用。有关工伤保险费用及工伤待遇支付按照以下方法处理:七级工伤职工,按照《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第二十四条法规标准的 110%发给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八级: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八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八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 40%。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周岁以下,18个月;20-30周岁,15个月;30-40周岁,12个月;40-50周岁,9个月;50-55周岁,6个月;55-60周岁,3个月。注: 20-30周岁含20周岁,不含30周岁,依此类推。
3、用人单位倒闭、撤销、解散进行资产变现、土地处置和净资产分配时,应当优先安排解决工伤职工的有关费用。有关工伤保险费用及工伤待遇支付按照以下方法处理:八级工伤职工,按照《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第二十四条法规标准的 110%发给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九级: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九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 40%。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0周岁以下,12个月;20-30周岁,10个月;30-40周岁,8个月;40-50周岁,6个月;50-55周岁,4个月;55-60周岁,2个月。注: 20-30周岁含20周岁,不含30周岁,依此类推。
3、用人单位倒闭、撤销、解散进行资产变现、土地处置和净资产分配时,应当优先安排解决工伤职工的有关费用。有关工伤保险费用及工伤待遇支付按照以下方法处理:九级工伤职工,按照《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第二十四条法规标准的 110%发给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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