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十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 40%。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0周岁以下,6个月;20-30周岁,5个月;30-40周岁,4个月;40-50周岁,3个月;50-55周岁,2个月;55-60周岁,1个月。注: 20-30周岁含20周岁,不含30周岁,依此类推。
3、用人单位倒闭、撤销、解散进行资产变现、土地处置和净资产分配时,应当优先安排解决工伤职工的有关费用。有关工伤保险费用及工伤待遇支付按照以下方法处理:十级工伤职工,按照《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第二十四条法规标准的 110%发给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工亡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法规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我国劳保部门法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法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备案。
2、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的死亡,其直系亲属享受上述法规的待遇。
待遇标准
死亡赔偿
津贴标准
计划生育
共保内容
补办指南
办理指南
离婚预约
社保合并
社保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