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印发(3)

2020-12-16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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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经审核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可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本办法同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符合条件的也可以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七条灵活就业人员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男性满25年、女性满20年;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应当满10年。

 

  符合前款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自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核定手续后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缴费年限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员,可按规定基数的5%乘以不足缴费年限计算补缴金额,一次性补足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每一缴费年度的补足缴费基数由市医疗保障局确定并公布。

 

  第十八条灵活就业人员在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以及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的,所发生的符合职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职工生育保险的待遇标准,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前款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后,不再按照生育保险规定享受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第十九条以灵活就业身份首次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起始时间由市医疗保障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第四章业务经办

 

  第二十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当按规定先办理就业登记,并在就业登记地办理参保手续,其个人档案由就业登记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保管。

 

  第二十一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将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参保登记等业务延伸到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并将关联服务事项集中办理,方便灵活就业人员就近参保。各地应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创造条件,逐步通过网站、自助服务设备、移动客户端等方式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提供便捷服务,并通过省、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信息共享,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条件的即时审核及定期验证。

 

  第二十二条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本人或者家属应当及时到原办理参保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中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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