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7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21〕6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自2019年1月起,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经办职能从社保经办机构逐步剥离,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六统一”的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9〕20号)规定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管理,依据协议加强对工伤保险服务费用的审核和监管。为贯彻落实省级统筹改革要求,2019年12月制定出台《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我省工伤保险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46号),规范了工伤保险医疗、康复等四类服务协议文本,同时明确另行制定广东省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管理办法。
为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工伤保险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参照国家医保局《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了本《办法》,对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的申请与确定、协议签订与管理等作出全面规范,统一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后的工伤医疗服务管理,提高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工伤医疗救治权益。
二、如何申请纳入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
《办法》明确,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实行“购买服务,协议管理”方式。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医疗机构均可申请成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
《办法》规定,医疗机构申请纳入协议机构须同时具备工伤救治或职业病防治方面的专业技术优势、能够为工伤职工提供工伤医疗费联网结算服务、有健全完善符合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管理要求的医疗服务和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等八个基本条件,以确保工伤职工获得良好的工伤医疗服务。
按属地管理原则,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通过现场或网上办理方式,向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纳入协议机构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审核。经办机构应制定并公布申请纳入协议机构的办事指南,为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协议机构提供指引。
三、如何确定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
为确保纳入协议管理的公平公正,《办法》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在本单位纪检部门监督下,组织评估专家组或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现场评估。评估专家组由工伤医疗专家、工伤保险、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纪检、稽核部门等人员组成,对医疗机构基本设置、技术能力、信息化建设、内部管理、价格管理、服务能力等方面进行量化评分。
地级以上市社保经办机构与通过评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按规定签订1-3年的服务协议。评估不合格的,经办机构应告知医疗机构及相关理由。有异议的,医疗机构可向经办机构提出复核申请。经办机构应另行组织评估。合格的评估结果3年内有效、全省互认。
此外,为避免重复评估、减轻基层压力,《办法》规定对二级及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只对与医疗保险评估内容不一致的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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