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协议机构信息变更或协议状态变更时应如何处理?
协议机构基本情况信息发生变化的,《办法》要求协议机构应在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向经办机构办理备案。其中,出现重大信息变更情形导致评估结果受影响的,地级以上市经办机构应重新组织评估。
对不同情况导致协议状态变更的,《办法》分别作出规定:一是协议期满前,社保经办机构对协议机构进行考核评审,考核合格的,续签服务协议;二是对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参保人权益可能造成较大风险等5类情形的,中止服务协议;三是对协议期内累计2次及以上被中止协议或中止协议期间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等13类情形的,解除服务协议;四是对不可抗力、依法关闭等6类情形,终止服务协议。
同时,为不影响工伤职工就医,《办法》明确出现中止、解除或终止服务协议情形的,经办机构与协议机构要共同做好就医指引和服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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