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制度
(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为职工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的制度安排。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为未参加职工医保的全体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的制度安排。
(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1.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对职工医保参保患者发生的符合相关规定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
2.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对居民医保参保患者发生的符合相关规定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
3.公务员医疗补助: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职工发生的符合相关规定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
企业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等暂不纳入清单管理。
(三)医疗救助制度。
1.对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
2.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受的符合相关规定的自付医疗费用给予救助。
二、基本政策框架
(一)基本参保政策。
1.参保范围。
1.1职工医保:覆盖所有用人单位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保。
1.2居民医保:覆盖除应参加职工医保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及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2.医疗救助资助参保人员范围。
2.1全额补贴人员范围: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度残疾人。
2.2定额补贴人员范围: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简称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资助标准由省级医疗保障部门会同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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