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门诊待遇支付政策
2.1普通门诊: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保障机制,完善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政策,促进职工医保、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政策相协调。普通门诊统筹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不低于50%,逐步提高保障水平。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差距,支持分级诊疗体系建设。
2.2门诊慢特病:省级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卫健等部门统一制定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准入标准、用药范围和医保支付标准。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重症精神病药物维持治疗、日间手术等,可参照住院管理和支付。
3.倾斜政策
3.1 大病保险: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并取消最高支付限额。
3.2医疗救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按规定给予救助。对经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且有返贫致贫风险的,按规定给予倾斜救助。对罹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给予门诊救助。
4.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政策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后﹐累计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可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确认手续,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缴费年限不足的,按规定缴满规定年限后,方可办理确认手续和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确认手续后﹐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由省级有关部门统一规定。
三、基金支付的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政策支付。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费用参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执行。
四、不予支付的费用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4.在境外就医的。
5.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
6.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范围的。
7.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政策支付。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费用参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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