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筹资政策
1.筹资渠道。
1.1职工医保:职工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2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原则上由职工个人缴纳。1.3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和补助相结合。
1.4公务员医疗补助:各级补助。
1.5医疗救助:各级补助、公益金等。
随着制度健全完善,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促进医疗救助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相协调。
2.缴费基数。
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逐步规范缴费基数。
省级医疗保障部门会同、税务部门根据省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全省城镇从业人员人数和工资总额计算上年度全省城镇从业人员全口径月平均工资作为当年全省职工医保的缴费基准值。
3.筹资基本标准。
3.1职工医保的单位缴费率:单位月缴费工资基数的8%。
3.2职工缴费率: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2%。
3.3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缴费标准:由各市州确定。
3.4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省级医疗保障部门、部门按照不低于国家最低标准确定。
3.5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省级医疗保障部门、部门确定。
(三)基本待遇支付政策。
省级有关部门统一规定住院和门诊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统一规范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政策。各市州不得自行制定个人或家庭账户政策。
1.住院待遇支付政策。
1.1起付标准:职工医保起付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各市州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适当拉开差距。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原则上按全省城乡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确定。
取消特困供养人员医疗救助起付标准;低保对象医疗救助起付标准按各市州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确定,探索逐步取消低保对象医疗救助起付标准;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按25%左右确定。
1.2支付比例:对于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费用,职工医保叠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总体支付比例不低于80%,居民基本医保叠加大病保险总体支付比例不低于70%。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适当拉开差距,并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大病保险支付比例按不低于60%确定。医疗救助对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按不低于70%比例给予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救助水平原则上略低于低保对象。
1.3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职工医保叠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居民基本医保叠加大病保险的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分别不低于各市州职工年平均工资、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6倍。医疗救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省级医疗保障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健康需求、基金支撑能力等因素合理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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