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机制,适应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制度要求,发挥工伤保险费率作用,推进工伤预防,根据《工伤保险》《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吉林省关于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第二条本适用于省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率实行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调控管理。
第四条以用人单位参保的,缴费数额为本单位全部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以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的,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工程建设项目参保采用其他方式缴纳工伤保险费计算方法,按《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执行。
第二章基准费率
第五条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
第六条全省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以施工总承包合同明确的工程总造价的0.85‰为基准费率。
第七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等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全省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确定全省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和工程建设项目参保基准费率标准。
全省工伤保险基金累积结余不足12个月平均支付水平时,应当调整行业基准费率和工程建设项目参保基准费率标准,调整方案报请省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从事两种或两种以上经营生产业务的用人单位,根据其所从事的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确定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和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用人单位跨行业经营的,按照较高风险行业确定基准费率。
第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或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及基准费率。
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备实际用工的工伤风险类别变化情况。
第十条尚未列入国家和省现行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的用人单位,暂以0.75%为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国家明确行业分类后再行确定其基准费率。
宣城市高龄
池州高龄津贴
亳州高龄老人
宿州市高龄
六安市高龄
阜阳市高龄
黄山市高龄
滁州高龄老人
铜陵市高龄
淮北市高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