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抢险救灾、消防等为主要任务的用人单位参保,暂按第八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缴费。
第三章浮动费率
第十一条浮动费率是指用人单位按行业初次确定的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满一年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和工伤发生率等,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核定其在下一浮动周期内应当执行的缴费费率。
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是指在一个浮动周期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与该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公式: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本浮动周期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本浮动周期内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金额×100%。
工伤发生率,是指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的该单位工伤人次数与该单位月平均缴费人数的比例,计算公式:工伤发生率=本浮动周期内用人单位工伤认定人数÷本浮动周期内该单位月平均缴费人数×100%。
第十二条符合费率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浮动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不可向下浮动;二类至八类行业的浮动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浮动后的最低费率不得低于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
第十三条工伤保险费率浮动,上浮最高不超过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最低不低于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具体浮动标准如下:
(一)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和工伤发生率均为零的,费率下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一类行业除外);
(二)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大于零、小于等于80%,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
(三)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大于80%、小于或等于100%,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缴费;
(四)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大于100%、小于或等于120%,费率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
(五)用人单位上一浮动周期内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大于120%的,或者被依法列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含各类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黑名单”)的用人单位,费率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六)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大于3%的,可上浮一个档次。对工伤发生率骤升,达到5%以上的,可一次上浮两个档次。
第十四条为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加强工伤预防,对持有效期内一级或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且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支缴率未超过100%的用人单位(一类行业除外),在按本第十三条核定的工伤保险费率档次基础上再给予适当下浮:
(一)持有效期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用人单位可下浮两档;
(二)持有效期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用人单位可下浮一档。
按上述下浮的工伤保险费率,最低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属行业类别的最低费率档次标准。
宣城市高龄
池州高龄津贴
亳州高龄老人
宿州市高龄
六安市高龄
阜阳市高龄
黄山市高龄
滁州高龄老人
铜陵市高龄
淮北市高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