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关于扩大阶段性社会保险助企纾困实施范围的通告(2)

2022-06-12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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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缓缴社会保险费等助企纾困坚持自愿原则,各级有关部门按法规做好实施管理服务工作。

  (一)企业(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向当地社会保险局提出缓缴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申请,由地方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审核批准。对生产经营困难、所属行业类型等适用条件,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对因疫情客观原因造成停缴的,企业(单位)应及时办理申请缓缴手续,停缴期纳入缓缴范围。

  (二)缓缴到期后,企业(单位)应按月正常缴费,缓缴的三项社会保险费也应逐月补缴,于2023年6月底前补缴到位,有条件的企业可提前补缴,按法规补缴的免收滞纳金。

  (三)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和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继续采用“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稳岗返还的实施范围、资格条件、实施期限和返还程序,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的发放程序、补助标准和实施期限,按照《关于《阶段性社会保险助企纾困实施方法》的通告》(吉人社联〔2022〕64号)法规执行。

  (四)失业保险一次性扩岗补助发放,采用企业申报与信息比对相结合的方式,由企业提出申请并作出承诺,由所在地社会保险局审核确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助企纾困工作,切实加强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工作机制,高效完成享受企业的条件认定等各项工作,让符合条件的企业尽早尽快享受到助企纾困的实惠。

  (二)保证职工权益。各地要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法规发放,不得因实施阶段性助企纾困影响职工个人权益。助企纾困实施期间,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参保单位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缓缴的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三)强化协调配合。各级人社、发改、税务、社保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完善信息共享机制,高效各项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基金监督管理,规范经办程序,健全审核机制,人社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监测基金运行状况,切实防范基金风险。

  (四)做好宣传。各地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结合“服务企业月”活动,开展社会保险助企纾困服务宣传专项行动,通过通告、送上门等多种形式,让直达企业,畅通落最后一公里,确保各项规范高效落落地见效,最大限度惠企助企和保证民生。

  各地批准缓缴的企业(单位)名单、缓缴社会保险费数额、补缴情况等,由社会保险局按月汇总至省社会保险局,省社会保险局将上述缓缴信息传递给省税务局,并报省人社厅。实施中遇到问题,应及时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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