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单位经办人代办须提供单位介绍信或专管员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缴存人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代办人须提供委托人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委托人的有效委托(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
5应出示缴存人的省中心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缴存人转回单位账户,无联名卡的托管户应提供缴存人含具体开户银行信息的银行储蓄卡(存折);
6.房屋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房屋地址在缴存人本人、配偶户籍所在地须提供户口本原件;房屋地址在缴存人本人、配偶工作所在地的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工作证明。
提取申请时间:
①首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应在还贷满12个月之后申请,以后提取每年申请提取时间为首次还贷对应月份或之后月份申请一次。
②提前结清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贷款结清后可申请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
①首次还贷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已偿还的贷款本息,之后还贷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12个月内偿还的贷款本息,且不超过申请时上月缴存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②提前结清购房贷款本息的,不超过已结清的贷款本息金额。
办理流程:单位、缴存人领取或下载《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如实填写并加盖单位印章→单位或缴存人提供要件→中心审核→中心账务处理
办理地点:中心办事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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