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时间:手续齐全情况下,50人以内当场办理,50人以上不超过2个工作日。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缴存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联系电话:028-86746567,028-86747567
注意事项:
(一)缴存人家庭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等多种住房消费行为,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
(二)同一套住房已经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再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付首付款,可在偿还贷款12个月以后凭相关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贷款本息。
(三)无房屋所有权且不是房屋所有权人配偶的缴存人,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四)缴存人发生住房消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地址应当在缴存人本人、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
(五)缴存人个人信息有误的,需更正后方可办理。
(六)提取住房公积金除需注销个人账户的,最小提取额度以百元为单位计提。
*以上提取须提供《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联名卡、单位经办人代办、委托办理的须加盖单位印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本办事指南中涉及的住房消费类提取业务适用于2015年5月3日后发生的住房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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