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大修自住住房:
1、房屋所有权证;
2、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大修鉴定文件;
3、大修费用发票。
十四:租赁商品房:租赁行为证明材料、个人出租房屋专用发票。
十五、租赁廉租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租房合同(协议)、租金缴纳证明。
十六、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十七、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1、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2、住院专用收据;
3、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
4、结婚证、户口薄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直系亲属身患重大疾病)。
十八、离退休:离退休证明/离退休证明。
十九、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
二十、出国定居:户口注销证明、出国定居证明;前往港澳的提供港澳身份证等证明文件。
二十一、户口调出本市:调函/户口迁出证明等有关材料。
二十二、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或《失业证》。
二十三、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死亡证明、继承人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有效继承证明。
二十四、农民工或外地户口职工:与原单位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农村户口证明或外地户口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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