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造、翻建住房的,不超过建造、翻建住房工程总造价的50%;
3、大修住房的,不超过大修住房费用的50%;
4、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转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商业贷款余额。
三、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个人公积金账户应保留一定余额。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应保留不低于“月缴存额”的6倍,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保留不低于公积金“月缴存额”的12倍,符合上述条件后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再在公积金贷款额度中扣减。
四、不超过公布的贷款最高额度。
目前,职工一个人符合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夫妻双方购房或子女与父母共同购房的符合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
贷款最高额度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本市实际情况拟订,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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