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3年7月起开展全市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范围为我市2022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的各缴存单位(不含事业单位,下同)及其在职职工,以及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的灵活就业人员。
二、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
1.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22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
2.各地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苏州市2022年度职工月平均收入(工资总额)的3倍,今年全市统一最高限额为33000元。职工缴存基数超过最高限额的按最高限额计算,不到最高限额的按实计算。
3.各单位调整后的职工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如职工实际工资确实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核准后进行调整,但最低不得低于苏州市人社局当年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到期未调整,且缴存基数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的,由市公积金中心统一调整至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
4.参加住房公积金制的灵活就业人员按以下标准执行:
(1)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缴存基数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也可以自行商定缴存基数。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上下限按照缴存企业的相关法规执行。
(2)自由职业者月缴存额自行确定,下限为最低月工资标准乘以10%,最高不超过6600元/月。
5.调整后的缴存基数自2023年7月起执行。对2023年7月至调整办理当月期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后应予以补缴。
6.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月工资基数同口径同时调整。
(二)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5%~12%。经本单位工会或者职代会讨论通过,各缴存单位在年度调整期内可以申请重新自主确定缴存比例。
三、调整时间
各缴存单位和参加住房公积金制的个体工商户,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开始年度缴存基数调整工作,于2023年9月30日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