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应当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人员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如出现停缴住房公积金情况,可通过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方式恢复缴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账户的余额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本息。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均按国法定的利率执行。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涉及相关税收的,按国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书执行。
本法规有效期5年,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