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提取条件
(一)符合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法定的购房提取条件,并在2025年5月31日前(不含)已办理预审锁定。
(二)签订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中约定使用住房公积金或使用住房公积金与自筹资金相结合的付款方式支付购房首付款,并办理合同网签备案。
(三)在法定时限内办理提取转账业务。
三、办理流程及材料
(一)缴存人线上或线下查询打印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表,作为住房公积金余额证明材料,与售房企业签订购房认购书(以下简称认购书)。
(二)缴存人持下列材料到南宁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预审:
1.有效身份证原件;
2.与售房企业签订的认购书原件;
3.已婚的缴存人提供结婚证原件(广西区内登记结婚的可授权南宁公积金中心通过信息共享渠道核查,但查询信息缺失或有异议的仍需提供)。
(三)南宁公积金中心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确定可提取金额,并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进行锁定,出具业务受理回执。
(四)缴存人将业务受理回执交售房企业,与售房企业签订合同。
(五)完成合同登记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缴存人持下列材料原件到南宁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申请提取付款:
1.已网签备案的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
2.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表;
3.提取住房公积金转款委托书;
4.售房企业承诺书;
5.合同约定支付自筹资金作首付款的,还应提供已支付自筹资金的付款收据。
(六)南宁公积金中心对缴存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可提取金额转入合同约定的售房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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