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日起,漳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调整了,具体缴存上限、缴存下限、比例是怎么调整的?随新社通小编来了解一下。
7月起,调整缴存标准如何计算?

一、缴存基数
(一)计算口径
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即自然年度: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的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当月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调入当月工资或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原则上单位只能按同一标准确认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各缴存单位应按照工资总额组成的法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工资总额组成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四部分。
(二)上限标准
缴存单位应以2023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不高于2023年漳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24864元)。测算方法:2023年漳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99454元÷12个月(计算结果四舍五入)×3倍=24864元。
(三)下限标准
缴存基数不低于2023年漳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芗城区、龙文区为1960元;龙海区、长泰区、漳浦县、云霄县、东山县、诏安县、平和县、南靖县、华安县、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开发区、古雷开发区为1810元)。
缴存基数
月供还款
缴存基数
广东江门利率
缴存比例
利率额度
缴存比例
山东烟台利率
基数标准
浙江舟山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