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其他事项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控高保低”缴存标准涉及到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体现收入分配的公平、公正,请各缴存单位认真按照通告要求,重新核定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对不符合的法定标准的必须予以调整,并将调整结果在单位通告,接受职工监督,以维护职工的符合的法规权益。
调整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咨询电话。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参照本通告执行,缴存比例不得高于24%,不得低于10%。
(三)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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