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口径按照国有关部门关于认真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法定要求执行。
2.2024年缴存基数调整口径为职工本人2023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在缴存基数上下限之间的,缴存基数应为职工实际月平均工资,低于缴存基数下限标准的按下限缴存,高于缴存基数上限标准的按上限缴存。
举个例子:
成都主城区某单位职工小蓉2023年月平均工资为9000元,则2024年缴存基数应调整为9000元;
职工小金2023年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则2024年缴存基数应调整为2100元。
3.2024年1月1日(含)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全月应发工资。2024年1月1日(含)后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全月应发工资。
4. 机、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规范缴存基数的相关要求确定职工缴存基数。
(二)缴存比例
1.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缴存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法定范围内自主确定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取整数值)。
2.缴存单位有住房公积金差异化比例缴存需求的,可按法定提出申请,经成都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执行。
3.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未建立职代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申请低于法定比例(按1%~4%)缴存住房公积金,经成都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执行;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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