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施原则
(一)提取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首付款金额。同套住房有多个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必须同时申请,且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首付款金额。合计提取金额未达最低首付比例的,不足部分须购房人自筹支付。
(二)本套住房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后,不能再次申请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三)申请人不得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
(四)管理中心转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账户内的公积金,仅作为购房人购买商品住房的首付款,开发企业不得支付给职工和挪作他用。若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开发企业应在20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全额原路(包括住建部门预售资金监管专户)退回至管理中心专户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五)若职工或开发企业提供的材料存在伪造、假冒他人签名或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任何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情形的,管理中心将其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其他事项
株洲市城区范围外各县市区(渌口、醴陵、攸县、茶陵、炎陵)需要开展提取支付首付款业务的,在满足以下条件可参照本方法实行。
(一)提取资金转入当地住建部门预售资金监管专户;
(二)划转提取资金前须先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
缴存基数
公积金账户
公积金贷款
基数上下限
贷款利率
缴存基数
贷款利息计算
缴存比例
利率额度
缴存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