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辽宁省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新规的通告(2)

2022-06-27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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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申请不作逾期处理

  1.适用对象

  受疫情影响造成失业或收入明显下降,且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

  受疫情影响造成失业的缴存人,即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时间在2022年3月23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缴存人。受疫情影响造成收入明显下降的缴存人,即单位在2022年3月23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按相关法规申请缓缴的企业职工,或能够提供所在企业出具的《职工收入下降证明》(见附件1)的缴存人。

  2.业务受理

  中心办事大厅受理不作逾期处理的申请,申请人须填写《受疫情影响不作逾期处理审核表》(见附件2)。受疫情影响造成失业或收入明显下降,且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应在2022年12月31日前向中心提出申请,经核查认定,对缴存人在2022年3月23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逾期还款,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3.审核办结

  中心通过业务系统对不作逾期处理的申请人进行标记,并依照阶段性支持进行核查认定,对符合条件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三)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

  1.适用对象

  符合租房提取条件且在2022年6月24日(不含)前,本年尚未办理租房提取的职工。

  2.业务受理

  中心受理职工租房提取申请,无需另外提供要件。调整前,当年已办理租房提取的职工,租房提取额度按原标准执行,差额部分不予提取;当年已办理租房提取职工的配偶未申请提取的,租房提取额度按新标准执行,差额部分可提取。

  3.审核办结

  中心通过业务系统核查职工租房提取申请,并依照阶段性支持,当场一次办结。

  三、其他事项

  本通告执行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由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具体解释。

  附件:1.职工收入下降证明

  2.受疫情影响不作逾期处理审核表

  辽宁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2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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