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次申请使用纯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产权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
首次申请使用纯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产权面积在90平方米(不含)以上的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申请组合贷款购房的,参照商业银行首付款比例的相关要求执行。
2.第二次申请使用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申请组合贷款购房的,参照商业银行首付款比例的相关要求执行。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任一方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结清后即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福州市指定区域范围内自住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