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可贷额度倍数调整:(贷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近12个月月均余额+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近12个月月均余额)×倍数。倍数由10调整为15。
(十三)贷款保底调整:从原全市保底贷款额度不低于15万,调整为全市保底贷款额度不低于20万,其中三区不低于25万。
(十四)居住权情况设定:所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的住房未设定房屋居住权。若以此住房作为贷款的抵押物,应当承诺在未还清全部公积金贷款本息前,不得在已抵押房屋上设定居住权。
(十五)符合中心签发的其他信贷相关法规。
不予通过情况:
1.职工家庭已申请过两次公积金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职工信用不良,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职工连续缴存未满六个月,或月缴存标准未达到相关法规的最低缴存标准,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材料:
贷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及房产共有人身份证;
贷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及房产共有人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
《浙江省二手房买卖合同》;
《不动产权证书》;
契税(税收完税证明);
贷款申请人还贷银行卡;
出让方收款银行账户;
个人征信信息查询及使用授权书;
门牌证或地名办出具的同一地名证明(不动产权证书与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房屋坐落不一致须提供);
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贷款申请人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