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条件(2)

2022-11-08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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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共同借款申请人应当为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15、共同借款申请人应当承担偿还公积金贷款的共同还款责任;

  16、借款申请人与共同借款申请人符合市公积金管委会或市公积金中心相关法规的其他条件。

  (二)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申请人不予贷款情况:

  1、央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贷交易行为存在当前逾期尚未偿还的;

  2、最近5年存在连续6期(含)或累计超过12期(含)的信贷交易逾期记录;

  3、被纳入失信人名单的;

  4、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5、最近3年内因以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手段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被纳入市公积金中心个人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或者最近5年内因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公积金贷款被纳入市公积金中心个人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

  6、申请人家庭(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在本市有2套或以上房产的;

  7、购买本市房产用途为非居住用房的;

  8、非异地贷款职工存在未办结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包括《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的状态为未注销、无回执、有准予贷款的回执但无结清凭证;

  9、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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