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公积金贷款提取材料清单
买房提取
新建商品住房
1.缴存职工有效身份证件
2.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和相关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
3.购房合同
4.购房发票
5.不动产登记证明
再交易住房
1.缴存职工有效身份证件
2.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和相关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
3.不动产权证
4.购房发票
申报材料说明:
1.申报材料提供原件;
2.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大陆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同胞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护照;
3.购房合同经购房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4.购房发票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注意事项:
1.如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提供以下材料办理:缴存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不动产权证原件、购房发票原件、婚姻状况证明原件;
2.在购房职工及配偶所需支付的购房首付款多于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情况下,先自行支付相应部分的首付款,再向中心任一公积金管理部窗口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来补足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与预付首付款金额间的差额部分。所购房产需为已在我中心办理了楼盘备案且开发商已在购房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前与我中心签署了《承诺书》。申请时需携带:购房合同、已交房款的购房发票或凭证、缴存职工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夫妻双方面签《授权委托书》。提取资金直接转入开发企业指定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购房职工及配偶应在资金划转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购房提取所在公积金管理部窗口提交首付款发票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补充购房首付差额的,不能再以购房提取为由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公积金账户,只能办理还贷提取;
3.通过“数据共享平台”可以获取职工的结婚信息的,柜面申请无需提供“结婚证”,若“数据共享平台”查询不到婚姻状况证明或职工对查询结果存在异议的,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4.职工在省外购买自住住房的,另提供:本人或配偶在购房所在地的户籍证或社保缴交凭证之一的原件;
5.缴存职工本人应提供一张本人名下一类储蓄卡,以便资金转账;
6.缴存职工本人无法到场办理,可由他人代办的,代办人另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但申请补充首付款提取仅允许配偶代办。
还贷提取
福州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还贷提取
1.缴存职工有效身份证件
2.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和相关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
商业贷款和其他中心公积金贷款还贷提取
1.缴存职工有效身份证件
2.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和相关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
3.购房借款合同
4.还款对账单
还款对账单(加盖银行业务章)或还款存折,对账单应含有客户姓名、贷款账号、贷款余额、每月还款额等贷款信息要素。
5.首次提取,还款对账单或还款存折明细原件需包含第一次还贷至提取前一个月的还款明细,并加盖银行业务印章;非首次提取,还款对账单或还款存折明细原件需包含上一次提取至本次提取前一个月的还款明细,并加盖银行业务印章;
6.职工提前偿还或结清商业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另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原件;
7.偿还在省外购买自住住房贷款的,另提供:本人或配偶在购房所在地的户籍证或社保缴交凭证之一的原件;
8.在福建省内(不含厦门)的建行、工行、中行、兴业、交行、农行、中信行、农商行有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可通过线上申请办理个人住房还商贷提取住房公积金,最多可提取申请之日起近36个月的还款金额。除主贷人及其配偶外,同一笔贷款的其他共有产权人,需至线下办理。
申报材料说明:
1.申报材料提供原件;
2.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大陆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同胞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护照。
注意事项:
1.通过“数据共享平台”可以获取职工的结婚信息的,柜面申请无需提供“结婚证”,若“数据共享平台”查询不到婚姻状况证明或职工对查询结果存在异议的,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2.缴存职工本人应提供一张本人名下一类储蓄卡,以便资金转账;
3.缴存职工本人无法到场办理,可由他人代办的,代办人另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