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提交的材料:
1.《烟台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一式2份
填写要求:
☆ 请使用黑色签字笔。
☆ 个人信息部分每空必填。
☆ 共同借款人:指与借款人共同买房、负有共同还款义务的个人(含配偶),没有的无需填写。
☆ 购房情况:所填信息均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查找。
☆ 购房金额和首付金额据实填写。
☆ 申请人、配偶、共同借款人在申请表中的签名需面签。
2.身份与婚姻证明(申请人、配偶、共同借款人均提供)
⑴ 身份证原件;(可使用电子证照)
⑵ 户口簿(家庭户提供首页和常住人口登记卡、集体户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原件;
⑶ 婚姻状况证明 原件,包括结婚证(可使用电子证照)、离婚证(可使用电子证照)及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调解)书等;
☆ 配偶死亡没有进行户口注销的,需提供死亡证明原件。
3.首付款证明
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首付款)原件
4.房产交易证明
商品房买卖合同 原件2份
★ 购买新建商品房应在买卖合同网签12个月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 材料备齐后,请按1 - 4的顺序排列,申请即时受理,2个工作日审批完结。
★友情提示
一、贷款额度及年限
在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限额(购买装配式及被动式超低能耗自主住宅70万元,其它住宅60万元)内,贷款额度按以下三项计算结果的最低值确定。
(一)按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倍数计算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20倍
(二)按相关法规首付款比例计算的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不超过房产价值的70%,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三)按偿还贷款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月还款额+商业贷款的月还款额+担保贷款的月还款额+其他借款的月还款额)/(借款申请人月收入+共同申请人月收入)≤50%
借款申请人按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计算可贷额度低于20万元,在同时符合第(二)与(三)项计算结果的,按20万元确定贷款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