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南京市商业性贷款不能转为公积金贷款。
南京市公积金贷款的放贷资金来源于职工缴存的公积金,虽然归集量每年都保持一定数量的增幅,但由于近年来南京市房地产交易量不断攀升,公积金使用率居高不下。根据目前南京市资金使用实际情况,不具备开展“商转公”业务条件。为减轻这部分职工的还贷压力,住房公积金中心已开办“逐月提取公积金还商贷”和“柜面逐年提取公积金还商贷”业务。
南京公积金购房贷款发放方式有哪些?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如所购住房为期房,须在办妥抵押预告登记后放款;如所购住房为现房,须在受委托银行执管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后放款。受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借款人的贷款划入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2、购买存量住房的,须在受委托银行执管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后放款。受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借款人的贷款划入售房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3、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受委托银行取得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后,以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划至承建(修)方在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
公积金贷款抵押审核前,借款人签订的贷款合同项下的公积金贷款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相关法规及相关法规的借款人资格。贷款发放前应符合缴存公积金的相关法规,受委托银行按以下方式发放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