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2)

2022-11-22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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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异地贷款流程

  第十条 异地贷款申请

  (一)申请人持缴存地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及身份证、户口簿向贵阳中心城区管理部申请开立异地贷款个人账户;

  (二)申请人持《缴存证明》及贵阳市法规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资料向贵阳中心委托银行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第十一条 异地贷款受理及审批

  (一)贵阳中心受托银行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受理并上报贵阳中心分中心、管理部审批;

  (二)贵阳中心分中心、管理部贷款审批工作人员在进行异地贷款审批前,须通过电话等方式向缴存地中心核实《缴存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在《缴存证明》上备注核实情况并加盖业务审核章;

  (三)审批未通过的,受托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返还《缴存证明》回执联;审批通过的,按贵阳中心贷款流程予以办理,在异地贷款发放后,由受托银行向申请人返还《缴存证明》回执联;

  (四)申请人将返还的《缴存证明》回执联提交缴存地中心。

  第六章 异地贷款偿还和贷后管理

  第十二条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异地缴存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贵阳中心发放的异地贷款。

  第十三条 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贵阳中心应及时协调缴存地中心协助配合开展贷款催收工作,必要时商请缴存地中心根据借款合同扣划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

  第十四条 异地贷款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如借款人累计6个月(含)或连续3个月(含)以上未能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贵阳中心可宣布贷款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剩余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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