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借款人(含配偶)在本中心建立公积金的,贷款金额不超过(贷款所购房公积金支取金额+现公积金余额)的20倍;异地缴存公积金在呼市购房申请贷款的为缴存证明余额的20倍;余额的20倍不满15万的按15万计算。
5、借款人(含配偶)申请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征信报告贷款月还款额及其他负债的合计不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60%。如超过需找建立住房公积金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担保行为的职工作为担保人(异地的以担保人所在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为准)。
6、公积金贷款金额等于当前征信报告中个人住房贷款本金余额(二手房以征信报告内结清信息为准)。
贷款额度同时符合以上条件。(贷款额度以5000元取整计算)。
(五)、贷款期限 借款人(含配偶)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且不超出借款人(含配偶)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二、贷款要件
(一)借款人(含配偶)身份证。
(二)借款人(含配偶)户口本。
(三)借款人结婚证或婚姻关系证明。
(四)借款人(含配偶)征信报告(中心办理,柜台打印)。
(五)携带由银行个贷中心核实盖章的《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银行转贷业务信息表》。
(六)借款人(含配偶)与银行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原件。
(七)交付购房款(全款)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八)所购普通自住房屋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九)抵押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十)以他人《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做抵押的,需要提供抵押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十一)借款人本人名字还款银行卡(暂定行:中、农、工、建、兴),信用卡除外。
(十二)贷款需要担保人的提供担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征信报告。
(十三)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房屋套数查询结果。
三、贷款还款方式
(一)委托银行代扣还款:借款人应从贷款发放次月开始,于每月还款日前,将当月应还款金额足额存入存折或银行卡内,如不按时还款或不足额存款造成逾期,将按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
(二)委托单位代扣代缴还款:由单位财务每月从借款人工资中代扣还款。
(三)柜台还款:如果借款人因故错过了正常的还款期限造成逾期的,可持银联卡来中心柜台还款。